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依据该条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相关信息。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目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然而,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把公开政府信息视为额外负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消极拖延、敷衍了事,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期案件中,原告老吴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涉案项目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被告某行政机关却答复其可以从其持有的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而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存在,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协议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均未予说明,违反了法律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法裁定被告某行政机关败诉。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及其部门公开相关信息,也应当依法进行,不应当超越法律规定滥用诉权,扰乱司法秩序。否则,不但得不到法律支持,还可能承担相应违法后果。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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